針對石油及煤造成的溫室氣體污染, 聯合國在1992年制定了<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簡稱UNFCCC或FCCC), 並在該年5月通過. 6月邀請各國政府首腦, 於巴西里約熱內盧召開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 並舉行公開簽署, 當時已有154國簽署該公約. 並依名字, UNFCCC, 成立秘書處, 並在德國的波恩設立辦事處.
另外, 聯合國成立為一個附屬機構以輔助UNFCCC秘書處, 名為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
(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IPCC. 有譯政府間氣候變化專業委員會或跨政府氣候變化委員會). 成立於1988年, 由世界氣象組織 (World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 WMO)及聯合國環境署 (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共同成立. 負責執行及發表和公約有關的報告, 還有為成員互相審查, 來撰寫科學評核報告.
該公約最終目的是將大氣中的溫室氣體濃度穩定在某一個水平內, 以防止氣候系統受到人為干擾,
使生態系統慢慢適應氣候變化,
保障糧食生產及供應, 最終達至經濟可持續發展這目標. 自1995年起, 簽署的締約方需要每年召開締約方會議 (Conferences of the Parties, COP), 以評估各國應對氣候變化的進展, 由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組織議和, 討論, 以達至共識.
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在1996年的估計, 若世界要把二氧化碳濃度減至工業革命前的兩倍, 即550ppm (Parts Per Million, 百萬分之一), 就要把現在全球排放量減至一半. 1997年12月於京都舉行的締約方會議制定了議定書, 規範締約國家, 主要是歐盟及其餘38個國家, 必須在2008年至2012年期間將締約國溫室氣體排放量減少至1990年的水平再減5.2%, 以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帶來的影響.
公約確立, 對地球上每一個人都有好處, 可是該公約並沒有法律約束力, 締約方並沒有具體的承擔限排的義務, 各國根本沒有認真執行. 這速成1997年12月於日本京都的會議, 在公約中加入附件形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共識. 這就是京都議定書. 當時有170多個同意這協議, 可是當去到簽署階段時, 三大勢力, 即美國, 歐盟及以中國為首的發展中國家,
有著巨大的分歧, 讓承繼將在2012年失效的京都議定書的新的協議書遲遲未能成事.
2008年, 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主席曾在公開場合呼籲各國盡快達成共識, 取代2012年到期的<京都議定書>. 可是溫室氣體排放國排第一的國家, 美國, 卻沒有簽署該議定書. 由於其國家蘊藏最多就是煤, 加上核電對人類傷害甚大, 到現在在美國本土使用核電也不能大行其道 (日後到核電篇章再詳細討論). 時至今日, 美國還是依賴煤來發電, 因此溫室氣體排放還是居高不下.
若要減排比1990年再少一些, 對於其經濟利益有傷害, 加上在公約中的條約, 又實實在在偏向發展中國家, 所以美國以發展中國家也應承擔責任為由, 拒絕簽定公約.
而另一方已發展國家的同共體, 歐盟, 其立場鮮明, 是主要公約的支持者. 致力於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並且鼓勵其也國家加入簽署公約. 作為佔世界21%溫室氣體排放量的共同體, 建立了一套排放交易系統, 包括了能源, 鋼鐵, 水泥, 玻璃, 制磚和造紙, 六種行業的碳排放價格交易, 以達至各國都能達到公約的目標. 而隨著東歐各國陸續加入歐盟, 令199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這基數不斷增加, 對達到公約目標十分有利.
第三方陣營, 就是以中國為首的發展中國家,
包括非洲及東南亞等國家. 普遍發展中國家都認為, 已發展國家都是主要的溫室氣體排放國, 相比發展中國家的人民, 已發展國家的人民在人均排放溫室氣體和社會發展水平, 都是高的. 因此, 已發展國家理應承擔多些的責任.
再者, 對某些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及技術能力而言, 縱使有心履行公約內容, 也難以實現公約中的目標, 所以發展中國家希望已發展國家能提供資金及技術協助. 這正正是已發展國家不願意承擔別國減排責任的地方. 經過2008年金融風暴之後, 各已發展國家都有不同程度的傷害, 對於人力物力的協助, 更是冷淡.
本在公約中, 基於區分責任原則, 所有發展中國家都有豁免權. 可是, 中國及印度等的新興發展中國家, 其在全球溫室氣體排放上, 也是數一數二, 卻因為是發展中國家而不受限制, 這是美國拒絕簽署的原因. 這些國家不被納入京都議定書內, 亦難以控制溫室氣體排放. 三方就是在這背景下, 為自身利益, 互相博奕. 對於將來取代<京都議定書>的新公約締造, 可謂風雨飄搖.